SF/T 0158-2023 软件相似性鉴定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软件相似性鉴定的总体要求以及仪器设备、鉴定步骤、鉴定记录和鉴定意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中对软件相似性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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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403001—2014《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与SF/Z JD0403001—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范围”的内容(见第 1 章,2014 年版的第 1 章);
  •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 c)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2014 年版的第 2 章);
  • d) 更改了“仪器设备”(见第 4 章,2014 年版的第 3 章);
  • e)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 5 章);
  • f) 更改了“鉴定步骤”(见第 6 章,2014 年版的第 4 章);
  • g) 更改了“鉴定记录”(见第 7 章,2014 年版的第 5 章);
  • h) 更改了“鉴定意见”(见第 8 章,2014 年版的第 6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弘、吴松洋、李佳、李岩、田野、丁丽萍、潘妍、高峰、卢启萌、杨恺、曾锦华、耿浦洋、李致君、毛晓、凌嵘、邹晓晨、方海峰、金波、张颖。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403001—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软件相似性鉴定的总体要求以及仪器设备、鉴定步骤、鉴定记录和鉴定意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中对软件相似性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457 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 GB/T 29361 法庭科学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 SF/T 0105 存储介质数据镜像技术规程 SF/T 0157 移动终端电子数据鉴定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457、GB/T 29361、SF/T 0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检材 questioned software/code for examination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需检验的软件的程序、代码或开发测试文档等。 注: 通常为涉嫌侵权的软件。

样本 known software/code for comparison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用于同检材(3.1)进行比对检验的软件的程序、代码或开发测试文档。 注: 通常为被侵权的软件。

数字水印 digital watermark一种运用计算机算法嵌入载体文件的保护信息。 [来源:GB/T 36303—2018,3.1]

非原创文件 non-original file不享有著作权的程序文件。 示例:公共程序库文件、第三方库文件和基于开源许可证的文件等。

4 仪器设备

鉴定所用仪器设备硬件宜包括但不限于:

  • a) 电子数据鉴定工作站;
  • b) 数码照相机;
  • c) 数码摄像机;
  • d) 存储介质只读设备;
  • e) 存储介质复制设备。

鉴定所用仪器设备软件宜包括但不限于:

  • a) 完整性校验值计算软件;
  • b) 电子数据相似性比较软件;
  • c) 安装程序解包软件;
  • d) 计算机/移动终端系统仿真软件;
  • e) 网络数据包分析软件;
  • f) 反汇编分析软件;
  • g) 应用程序功能分析软件;
  • h) 数据库分析软件。

5 总体要求

排除非原创:如检材和样本包含非原创文件/内容,软件的相似性比对宜包含排除非原创文件/内容后的比对检验。 对等比对:检材和样本应在对等形态下进行比对检验,如源程序与源程序进行比对、目标程序与目标程序进行比对、文档与文档进行比对、数据库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检材与样本形态不一致,则应通过编译或者反汇编等手段转换一致后进行比对。 考虑差异:比对过程宜充分考虑名称(如文件名、变量名和函数名等)、语法(如空行、空格和字符大小写等)、注释、顺序以及编译器等差异造成的影响。 操作可追溯: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对于不可再现情况录像记录,应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6 鉴定步骤

记录检材/样本的情况根据检材/样本的载体类型,应选择以下适当方式进行记录。

  • a) 载体为实物:对检材/样本的实物载体进行唯一性编号后拍照或录像,并记录其类别、品牌型号、唯一性编号、性状等。
  • b) 载体位于网络:记录检材/样本的下载网址、远程访问的账号及口令等信息。必要时,通过网络数据包监测,分析检材/样本的下载来源。 提取固定检材/样本 6.2.1 根据检材/样本的载体类型,应选择以下适当方式进行数据提取。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