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25-2021 人像鉴定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人像鉴定的人像特征、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人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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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的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b) 增加了“人体动态特征”中的“习惯性行为特征”(见 4.3.3);
  • c) 增加了“人像特征”中的“人体时空关联特征”(见 4.6);
  • d)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要求(见第 5 章);
  • e) 增加了“图像处理及分析”要求(见 6.4);
  • f) 增加了“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要求(见 6.7.3);
  • g) 增加了“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要求(见 6.8.1);
  • h) 增加了“记录要求”(见第 7 章);
  • i) 细化了“鉴定意见的表述”(见 8.3,2010 年版的第 8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曾锦华、卢启萌、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刘勇、杨洪臣、孙鹏、高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400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人像鉴定的人像特征、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人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4 录像过程分析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2 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人像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image通过比较和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人体的同一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检材人像 questioned human image

检材中需要鉴定的人体的形象。

样本人像 known human image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人体的形象。

4 人像特征

人像特征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外貌解剖学特征、人体动态特征、人体特殊标记特征、人体着装、佩饰特征及人体时空关联特征。

4.2.1 体型特征

体型特征指人体的总体轮廓,具体表现为人体的高矮胖瘦及各部分肢体的比例关系。

4.2.2 头部形态特征

头部在外形上分为脑颅和面部两部分,因此头部形态特征可分为脑颅形态特征和面部形态特征。相关内容如下:

  • a) 脑颅部的骨骼(额骨、颞骨、顶骨和枕骨)决定了头部的整体形态、大小及头顶的长短;
  • b) 面部的骨骼(颧骨、鼻骨、上颌骨和下颌骨)决定了脸部的具体形状和比例;
  • c) 对于侧面人像,应注意枕骨的凹凸程度和面部侧面轮廓形态;
  • d) 对于正面人像,既要注意面部的整体形态,又要注意发际线、颧部、面颊及下颌各部分的具体形态。

4.2.3 五官形态特征

五官形态特征包括:

  • a) 眼:由眼眶、眼睑和眼球三部分组成。眼眶决定了眼的大小,上眼睑、下眼睑及眼裂决定了眼开闭时的形态,眼球有突出、凹陷等情况。根据眼睑缘形态,眼可分为直线型、三角型和圆型等类型,各类型中眼有大、中和小,眼角有上翘、下翘和水平,眼皮有单层、双层和多层等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