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的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b) 增加了“物像特征”中的“物品时空关联特征”(见 4.6);
- c)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要求(见第 5 章);
- d) 增加了“图像处理及分析”要求(见 6.4);
- e) 增加了“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要求(见 6.7.3);
- f) 增加了“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要求(见 6.8.1);
- g) 增加了“记录要求”(见第 7 章);
- h) 更改并细化了“鉴定意见的表述”(见 8.3,2010 年版的第 7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曾锦华、卢启萌、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刘勇、杨洪臣、孙鹏、高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400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物像鉴定的物像特征、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物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4 录像过程分析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2 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物像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object image通过比较和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物品的同一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检材物像 questioned object image
检材中需要鉴定的物品的形象。
样本物像 known object image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物品的形象。
4 物像特征
构成物品的基本元素及其排列组合关系,如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大小、长短、厚薄和宽窄,及其排列组合和比例关系。物品结构特征可分为整体结构特征和局部结构特征。
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功能性特点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功能性特点。
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造型,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状态。物品形态特征可分为整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