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20-2021 录音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真实性鉴定的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真实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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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的第2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简化了“准备”中的表述(见 5.1,2010 年版的 4.1);
  • b) 更改了“录音采集”的规定(见 5.3,2010 年版的 4.2);
  • c) 将“基本检验方法”与“检验和分析”合并(见 5.4,2010 年版的第 3 章和第 4 章);
  • d) 将“综合评断”更改为“综合分析”(见 5.6,2010 年版的 4.8);
  • e) 将“鉴定意见”划分为“录音原始性鉴定意见”和“录音完整性鉴定意见”,并更改了表述(见第 7 章,2010 年版的第 5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卢启萌、曾锦华、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李佳、王华朋、曹洪林、吴松洋、沙晶、张翠玲。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100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真实性鉴定的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真实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60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 2936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1 录音内容辨听技术规范 SF/T 0122 语音同一性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1002 录音设备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301003 录音资料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录音真实性鉴定 forensic audio authentication通过听觉感知、声谱分析、数据分析和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录音是否原始形成、是否经过剪辑处理等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注: 录音真实性鉴定通常包括录音的原始性鉴定和完整性鉴定。

原始录音 original audio事件发生时用特定设备和介质记录生成的录音。

4 设备和工具

录音真实性鉴定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

  • a) 录音采集和备份设备:包含录音播放设备、录音采集设备、写保护工具、完整备份工具、完整性校验值计算工具及格式转换工具等;
  • b) 音频分析设备:包含声谱分析工具、信号分析工具及录音处理工具等;
  • c) 数据分析设备:包含文件属性/元数据分析工具及数据恢复提取分析工具等;
  • d) 录音真实性鉴定系统。

5 鉴定步骤和方法

了解案件情况和审查送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a) 了解案情及检材录音形成过程;
  • b) 要求委托人
安全验证 当前请求需要先完成一次滑块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