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通用实施程序和通用要求,包括鉴定实施中必要环节的程序规范以及技术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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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联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共同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叶红、王笑强、张羽、魏连、施少培、杨旭、李岩、金波、郭弘、黄道丽、徐隽。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本规范主要解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定位、法律要求、程序规范和通用性技术要求,依据CNAS、 ISO/IEC中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标准及行业政策法规,结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实际工作,对鉴定活动中所涉及的操作行为、工具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施环境提出规范性要求,对鉴定各环节进行任务分解和权责划分,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统一规范提供标准依据。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通用实施程序和通用要求,包括鉴定实施中必要环节的程序规范以及技术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数据 Electronic Data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信息数据,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表达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3.2

存储介质 Storage Medium承载电子数据的各类载体或设备。 示例:常见存储介质包括硬盘、光盘、闪存等。

3.3

检材Material for Examination电子数据鉴定中的检验对象。

3.4

样本 Material for Comparison电子数据鉴定中用于同检材进行比对检验的电子数据。

3.5

原始电子数据 Original Electronic Data委托鉴定时送检的检材或样本中包含的电子数据。

3.6

电子数据副本 Dupl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通过逐比特复制,获得的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数据。

3.7

完整性校验 Integrity Check确保数据复制结果与被复制数据完全一致的校验性比对过程。

3.8

散列值 Hash Value又称哈希值或校验码,是通过特定的散列算法把任意长度的输入数据变换成固定长度的输出值,用于标识电子数据的唯一性或完整性。 示例:常用散列算法包括 MD5、SHA1 和 SHA256 等。

4 电子数据鉴定基本原则

4.1 原始性原则

电子数据鉴定应以保证检材/样本的原始性为首要原则,禁止任何不当操作对检材/样本原始状态的更改。

4.2 完整性原则

条件允许情况下,电子数据鉴定应首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