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50-2023 录音设备鉴定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设备鉴定的设备和工具、步骤和方法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设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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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1002—2015《录音设备鉴定技术规范》,与SF/Z JD0301002—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5 年版的第 1 章);
- b) 增加了“待检录音设备”术语(见 3.6);
- c)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内容(见第 4 章);
- d) 增加了“实验样本录制”内容(见 5.4.1);
- e) 增加了“数据恢复与搜索”内容(见 5.5.2);
- f) 增加了“录音系统检验”内容(见 5.5.3);
- g) 增加了“数字水印分析”内容(见 5.5.8);
- h) 增加了“未发现非同一迹象”内容(见 6.2.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曾锦华、卢启萌、郭弘、李岩、卞新伟、奚建华、陈晓红、孙维龙、郝新华、谢朝化、曹洪林、耿浦洋、田野、杨恺、凌嵘、毛晓、李致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1002—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设备鉴定的设备和工具、步骤和方法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设备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048 法庭科学语音及音频检验术语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0 录音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SF/T 0151 录音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048、SF/T 0119、SF/T 0120、SF/T 01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录音设备鉴定 fore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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