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国家信息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重庆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厅、大连市公安局、西安邮电大学、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弘、李岩、李佳、王笑强、孙奕、刘浩阳、陈兴文、高峰、高梓铭、韦同胜、郭文举、阎皓、韩马剑、吴坚、李峰、卢启萌、杨恺、李致君、田野、耿浦洋、曾锦华、毛晓、凌嵘。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电子数据鉴定的仪器设备、鉴定步骤、鉴定结果保存、鉴定记录和鉴定意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中对无人机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检验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60 法庭科学电子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 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GB/T 41300 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
SF/T 0105 存储介质数据镜像技术规程
SF/T 0157 移动终端电子数据鉴定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152、GB/T 41300、SF/T 0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遥控设备 remote control device用于遥控无人机的系统或装置。
遥控程序 remote control application安装并运行在智能手机、笔记本或平板电脑上,用于遥控无人机的程序。
飞行记录 flight record无人机或其遥控设备(3.1)记录的飞行数据。
元数据 metadata包含多媒体文件属性和拍摄参数等信息的数据。
注: 包括经度、纬度、高度和速度等信息,不包括任务载荷在内的各类传感器产生和接收的飞行数据。
4 仪器设备
鉴定所用的硬件设备宜包括但不限于:
- a) 电子数据鉴定工作站;
- b) 数码照相机或数码摄像机;
- c) 存储介质只读设备;
- d) 存储介质复制设备;
- e) 芯片拆焊设备;
- f) 芯片数据提取设备。
鉴定所用的软件宜包括但不限于:
- a) 无人机检验分析软件;
- b) 无人机数据同步软件;
- c) 完整性校验值计算软件;
- d) 存储介质复制软件;
- e) 数据恢复软件;
- f) 元数据检验分析软件;
- g) 截屏软件;
- h) 屏幕录像软件;
- i) 视频播放软件。
5 鉴定步骤
5.1.1 记录无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