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弘、施少培、吴松洋、王勇、潘妍、李岩、文静、丁丽萍、陆道宏、张鹤、卢建斌、钱志高、张辉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和电子数据存证过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存证的规范化运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A/T 1568—2019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239—2019、GB/T 35273—2020、GA/T 1568—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数据存证 digital evidence preservation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电子数据证据保管和验证的服务。
3.2
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 digital evidence preservation provider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3.3
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使用者 digital evidence preservation user使用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4
电子数据存证平台 digital evidence preservation platform由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向使用者以网站、应用程序和编程接口等形式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的软件或系统。
3.5
可信时间标识 trusted timestamp
唯一地标识某一刻时间的字符序列。
注:该标识不仅可以标识出行为的发生时间,还可以通过时间的先后顺序构建带时序的证据链条。
3.6
区块链 blockchain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
注: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数据的产生、存取和使用等。
[GB/T 37043—2018,定义2.5.8]
4 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
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业能